一、背景和過程
建設用地控制標準是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土地資源稟賦、工藝技術發展水平等因素,對建設項目用地規模和用地條件進行的定性和定量化規定,是工程項目設計、建設項目用地準入、土地供應、供后監管、土地開發利用的重要準則、尺度、依據和規范。我省歷來重視建設用地控制標準的制定和完善工作。2005年和2019年,相繼制定實施《山東省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控制標準》《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年版)》,為合理控制建設用地規模,促進各項建設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提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不斷涌現,現行標準存在與新要求銜接不夠、整體覆蓋度不足、指標控制標準不高等情況。為保持標準的現勢性和適用性,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開展了標準修訂工作,通過標準實施評估、樣本調查、指標測算、社會公示、風險評估等環節,完成了標準修訂工作,形成了《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24年版)》。
二、制定依據
(一)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2019修正)。
(二)政策依據?!秶鴦赵宏P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自然資發〔2023〕234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魯政辦發〔2013〕3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建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省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8〕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實施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8〕39號)、《山東省“十四五”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魯發改高技〔2021〕575號)。
三、修訂主要內容及特點
《標準》包括區域規劃建設、工業、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特殊用地、基礎設施等六部分,涵蓋73個大類、293個中類、928個小類、1508個指標。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全面優化細化標準體系。按照“多規合一”改革要求,依據《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確定的建設用地分類,將現行的區域規劃建設與建設項目兩部分用地標準,在充分銜接有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充實完善的基礎上,優化細化為區域規劃建設、工業項目、居住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特殊用地項目、基礎設施項目等六部分用地標準,形成體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確的建設用地控制標準體系。
(二)全面提升標準覆蓋面。新增各項指標919個,占比超過60%。一是工業項目用地標準覆蓋范圍全國最廣。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指標涵蓋36個大類、188個中類、520個小類、777個指標,分別是現行標準的1.09倍、2.02倍、2.63倍、1.62倍,是全國率先實現制造業大類、中類全覆蓋的省級標準,小類覆蓋度83.3%。二是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用地標準覆蓋城鄉。新增農村生活服務設施、特殊教育幼兒園、全民健身中心等控制指標,有力保障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設施建設。三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用地標準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新增光伏發電、電化學儲能等新能源、新產業控制標準,戰略性新興產業中的工業行業小類指標308項(增加191項),覆蓋度達81%(增加51%)。
(三)全面改進標準控制方式。一是對工業項目實施“規范性指標+推薦性指標+定額性指標”“剛彈結合”的控制方式。結合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堅持實事求是、寬嚴適度,將地均產出、地均稅收、投資強度三項指標調整為推薦性指標。二是對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設施等公益設施項目實施指標“區間控制”,既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又兼顧公益設施建設品質。三是實施“類型控制”以匹配地區發展差異。如商業服務業設施容積率,依據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劃分三類地區規定折減系數等。四是將機關團體、教育等項目控制標準中的“建筑面積控制”轉換為“用地指標控制”,突出標準實用性。
(四)合理提高標準控制水平。在嚴格執行省級用地控制標準不得突破國家標準要求的基礎上,一是從進一步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出發,在31個制造業大類中,提高了16個大類容積率、25個大類建筑系數的控制指標,修訂后的465個定額性指標節約集約程度在全國保持領先;二是銜接現行有關政策規定,提高開發區建設用地投資強度、物流園區投資強度,以及倉儲、配送業等設施的控制指標節約集約程度;三是適應行業技術發展,優化風電場、變電站、換流站、軌道交通、通信設施等基礎設施定額指標。